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,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明確規定,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。
一些社會上發生的問題切切實實地表明,實行免檢制度實際上是監管部門主動放棄監管職責,給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,比如“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”就暴露了這一制度的弊端。
正是基于此,食品安全法才規定:縣級以上質量監督、工商行政管理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。此外,食品安全法還規定,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應當立即停止生產,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,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。同時,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應當立即停止經營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,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。
而在法律制定過程中,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,實行食品召回制度,不僅要靠企業自覺,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,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,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。為此,食品安全法中還明確規定了責令召回制度。